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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受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伟立与被告韩丁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伟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新受字第00004号 起诉人田伟立,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本院收到田伟立的起诉状。田伟立诉称:2009年7月中旬,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搬运工作,2010年3月21日晚22点左右,原告送完货乘坐被告单位的货车从宝鸡返回西安途中,在周至九峰路段与张伟波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至今不能正常行走,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因被告无照经营,故被告对原告的用工属于非法用工,原告请求本案按劳动关系诉讼,按劳动争议处理。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8064元,后续治疗费100元,生活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80084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授权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经过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为前提。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1]44号生效裁决书认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韩丁娃系雇佣关系。故起诉人请求按劳动关系诉讼,按劳动争议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伟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铁 虹 审判员 鲁双叶 审判员 刘继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