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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郭某、卢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卢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2007年8月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卢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卢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上网时与男网友陈某约好晚上见面开房,后郭某与被告人卢某预谋向被害人陈某要钱。当晚7时许,郭某与陈某在本市上城区虹桥医院碰面后到附近的鸿发旅馆,由陈某登记入住319房间。后郭某以外出购买安全套为由到章家桥公园将卢某带至鸿发旅馆门口,并将房间号告诉卢某。郭某先回319房间与被害人陈某聊天,随后卢某敲门进入,郭某与卢某互使眼色后郭某向陈某提出要钱,将陈某身上的诺基亚5800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636元)及现金50元拿走,并要求陈某下周再支付2000元钱。同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卢某联系不上被害人陈某,便拨打该诺基亚手机中存储的陈某母亲电话与陈某联系,威胁称如果陈某不给2000元钱,就将其是同性恋的事情打电话告知其领导、亲友,陈某被迫答应于次日中午在总管塘车站交钱。次日中午,郭某、卢某在总管塘车站附近近江生态公园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实施敲诈2000元钱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