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郑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郑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被告郑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郑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900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