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立初、李艳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立初;李艳慧;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诉讼代理人王耀伟,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初,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李艳慧,女,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十楼1号。法定代表人欧建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立初、李艳慧、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同意其缓交一半诉讼费,但其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另一半诉讼费179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