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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春祥、高春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春祥,高春辉,张瑞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副经理。被告高春祥,农民。被告高春辉,农民。被告张瑞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春祥、高春辉、张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