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02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