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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XX与王利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XX,烟台市祥衣坊服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利明,烟台市福山区一林机械株式会社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芝民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1年8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利明的工资收入元至6300元止,届时由本院前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