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卓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毛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卓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毛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卓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开发大道1277号(香格大夏2605室)。法定代表人邱媚媚,总经理。被执行人毛黎明,男,1978年3月1日4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慈溪市卓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毛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黎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卓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毛黎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毛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卓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400元、执行费6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4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