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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俊辉与刘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辉,刘宗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曾俊辉,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俞婧,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莲,女,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俊辉与被告刘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俊辉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俊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曾俊辉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