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俊辉与刘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辉,刘宗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曾俊辉,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俞婧,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莲,女,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俊辉与被告刘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俊辉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俊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曾俊辉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