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涡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军诉席贺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席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张军,男,33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被告:席贺伟,男,35岁,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理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