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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9-08-12

案件名称

孟庆伦与陈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伦;陈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大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孟庆伦,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福,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孟庆伦与被告陈庆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伦诉称,2010年9月27日被告同其妻向原告借款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0月26日,并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十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庆福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0月26日,担保人陈中华,被告并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陈中华于2011年1月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房屋抵押合同及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庆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孟庆伦给付借款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计3320元,由被告陈庆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城审判员 商福领审判员 田秋恒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