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娟弟与钱金荣、涂式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娟弟,钱金荣,涂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方娟弟。被执行人钱金荣。被执行人涂式洪。申请执行人方娟弟与被执行人钱金荣、涂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金荣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涂式洪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另查明,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海城路165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系被执行人涂式洪,但目前不宜处理。综上,被执行人钱金荣、涂式洪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1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8.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25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