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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5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实施多次盗窃。1、2010年6月12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怀、周某安、易某(均另案处理)窜到福永街道福围社区翠岗一区一巷一号综合管理福围站楼梯口,李某放风,周某怀撬锁,周某安开走被害人王某强1部光阳牌女装摩托车(自称价值1500元),得手后周某怀以800元卖掉摩托车,然后平分赃款。2、2010年8月12日12时多,被告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怀、周某安、李某发(另案处理)窜到福永街道下十围广生6巷17号门前,偷走被害人陈某德一部松吉牌电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5元)。3、2010年8月20日23时后,被告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怀、周某安、李清发窜到福永街道下十围下沙八巷6栋,偷走被害人方某怀的一部奥玛牌电动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4、2010年11月份的一天22时前,被告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怀、周某安、李清发窜到福永街道雍景豪城雪龙饺子馆门偷走被害人段某平的一部松一牌电动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0元)。5、2011年1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怀、周某安、李清发窜到福永街道下十围下沙南4巷15号门口,偷走被害人王某露的一部新一牌电动单车(发票价格1500元)。6、2011年3月3日6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怀、周某安、李清发窜到福永街道福围社区翠岗一区综合管理福围站楼梯口,偷走被害人王某强1部五羊牌男装摩托车(自称价值2000元),得逞后周某怀以1000元卖掉摩托车,后平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德、王某强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慧书 记 员 张媛(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