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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彬与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唐庆义,王翠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徐彬,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庆义,居民。被告王翠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与被告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彬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徐彬负担。审判长  尹凤刚审判员  徐庆海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