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彬与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唐庆义,王翠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徐彬,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庆义,居民。被告王翠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与被告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彬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徐彬负担。审判长 尹凤刚审判员 徐庆海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