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克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803-2号申请执行人朱克贤,农民。被执行人范晓平。被执行人邢雪莲,栖霞市公安局工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范晓平、邢雪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晓平、邢雪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晓平、邢雪莲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雪莲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帐号为37×××12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徐福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