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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荀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982年5月份1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荀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葛照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