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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钟柏权与华孔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柏权,华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92-2号申请执行人:钟柏权,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华孔龙,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号钟柏权诉华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孔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华孔龙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钟柏权借款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钟柏权于201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