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金贵、李玉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金贵,李玉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金贵,男,出生于1975年11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李玉芳,女,出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金贵、李玉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