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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金贵、李玉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金贵,李玉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金贵,男,出生于1975年11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李玉芳,女,出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金贵、李玉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