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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