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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红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红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969号罪犯陈红霞。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8日作出(2006)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红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以(2006)冀刑四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以(2009)冀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红霞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红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锁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