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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714-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持有的原告父亲李某乙在建设银行(账号:33×××50)内的存款38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某乙在建设银行(账号:33×××50)内的存款38000元;二、冻结原告李某甲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