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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温春蕾、陈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温春蕾,陈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17楼,营业执照:440600500002699。负责人温兆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春蕾,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永,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