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0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与胡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胡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7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园岭志泫翰工业区D栋4楼。被执行人胡朝红。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与胡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朝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朝红支付货款1208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朝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朝红在限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朝红元12089.8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朝红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