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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翼与钱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翼,钱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刘翼,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建辉,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桦,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翼与被告钱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翼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翼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桦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翼撤回对被告钱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翼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