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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茂有诉被告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有,李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刘茂有,男。被告李海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有诉被告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