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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巨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成现与蔡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成现;蔡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韩成现,男,193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巨野县。被告蔡占立,男,4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成现诉被告蔡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成现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成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际富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广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