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诚全与深圳市宝安区勤丰工业设备开发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诚全,深圳市宝安区勤丰工业设备开发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865号原告黄诚全。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勤丰工业设备开发部。投资人鲁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诚全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勤丰工业设备开发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诚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