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