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滨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瞿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滨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瞿某。被告陈某,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沙岙村***号,现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幢*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瞿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在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沙岙村268号,经常居住地是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15幢1单元502室,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某提供户口簿及暂住证以证实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浙江省温岭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