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振兴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兴,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007号原告陈振兴,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169号。代表人宋晓林,该局局长。被告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广场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蔡祥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169号。代表人党建清,该分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玉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丽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兴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兴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