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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正勇与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勇,张金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周正勇,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金友,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勇诉被告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勇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勇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勇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