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2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许业刚、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许业刚;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226-1号原告:王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吴文红,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业刚,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张倩,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系被告许业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许业刚、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王建军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皖A×××××马自达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业刚、张倩所有的皖A×××××马自达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