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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9-07-18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丙中陈培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陈丙中陈培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被告陈丙中陈培豪。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诉陈丙中陈培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依照民诉法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