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870-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与象山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象山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870-3号原告: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工业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祥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商城30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兵兵,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0日���财务结算失误,待账目核对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2376.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046.50元,由原告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