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秦梅与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梅,张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928号原告:秦梅,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被告:张春玲,女,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六安市人,六安市汽车南站站务员,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梅与被告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梅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春玲财产中1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工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玲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