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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秦梅与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梅,张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928号原告:秦梅,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被告:张春玲,女,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六安市人,六安市汽车南站站务员,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梅与被告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梅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春玲财产中1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工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玲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