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霍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白兆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兆贵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226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兆贵,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叶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兆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兆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八月份,白兆贵从邻居许某某手中要罂粟种子,听说喂牲口不会生病,即种于菜园内。2011年4月8日11时许,民警巡逻时发现并清除610棵(尚未开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台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台某1、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城区派出所“出警情况介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兆贵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兆贵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兆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命友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大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