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唐进军与史亚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进军,史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唐进军,农民。被执行人史亚宁,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0)曲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史亚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亚宁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亚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亚宁存款384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卫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