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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兴亮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兴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541号罪犯朱兴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温宿县,现在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兴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兴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5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兴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兴亮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