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贤德与张孟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德,张孟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83号原告:谢贤德,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象山县。被告:张孟争,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德与被告张孟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贤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贤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谢贤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