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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贤德与张孟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德,张孟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83号原告:谢贤德,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象山县。被告:张孟争,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德与被告张孟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贤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贤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谢贤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