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艳华与贺湘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华,贺湘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26号原告蔡艳华,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贺湘安,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艳华于2011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艳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