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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喻某某,又名喻某甲,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2006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6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原告撤诉。现在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被告在本县霸源镇修铁路时相识,2002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06年左右,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年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0年11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所在村委会证明并申请其与前夫所生女儿到庭作证。庭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庭向原告所在组上组长做了调查,组长佘新权证明:被告在铁路快修好时出走,至今有四、五年之久走后一直未回来。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原告户籍所在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本院(2006)蓝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于2006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武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