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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解放路鑫荣大厦A幢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725111752。法定代表人:马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英,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胜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员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