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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滁州润海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滁州润海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滁州润海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滁州润海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1.50元,由原告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玲审 判 员  蒋中山人民陪审员  周东海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