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关大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3号起诉人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军亚。本院于2011年8月5日收到起诉人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关大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仲裁委作出深公劳仲案[2011]153号仲裁裁决书。现起诉人认为该仲裁裁决不公正,遂诉至我院,请求:“不支持深公劳仲案[2011]153号文件对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被要求支付关大超总共44200元人民币的不公正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深公劳仲[2011]153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11年7月20日送达至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裁决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起诉人如不服该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深公劳仲[2011]1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于2011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裁决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王 李 娜助理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媛怡(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