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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408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穆双玉与西安高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双玉,西安高新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83号原告穆双玉,XXX。被告西安高新医院,住所地:西安高新区团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医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根喜、赵立民,该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双玉与被告西安高新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双玉于2011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双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