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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缙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夏良与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伟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夏良,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伟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缙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金夏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葛飞,农民。委托代理人:陶福龙,浙江省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过境公路(祥云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大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传户,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伟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夏良与被告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伟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夏良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金夏良负担。审 判 长  涂有富代理审判员  吕劲强代理审判员  张国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