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建群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韩建群,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羊安街2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3幢2501、2502、2503、2504。负责人沈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照,女,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群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群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韩建群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