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行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苏靖海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靖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09号原告苏靖海,身份证号码:320923197501253939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营,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俊良,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巍鹤,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员。原告苏靖海诉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靖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靖海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