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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张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东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嘉祥县。2010年10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干警抓获。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普选,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张普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张伟冒用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楼接建工程的协议,后张伟又将该工程全包给王某1,约定价格550000元。2010年7月7日张伟给王某1的妻子焦某工程款40000元。工程施工期间张伟虚构用于购买钢架结构,先后于2010年7月21日、2010年7月27日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180000元和26500元的工程款,除去付给焦某的40000元及交给建设局的10500元竞标保证金之外,携156000元工程款潜逃。2010年10月15日张伟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干警抓获。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伟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张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伟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张伟受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楼接建工程竞标,但未能中标。2010年6月24日,张伟冒用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扩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583000元,竣工时间2010年9月26日。后张伟又将该工程口头转包给王某1,约定包括土建、钢架结构等全部工程价款550000元,工程款由张伟向王某1结算。2010年7月7日,张伟付给王某1的妻子焦某工程款40000元。工程施工期间张伟虚构用于购买钢架结构,先后于2010年7月21日、2010年7月27日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180000元、26500元。除去支付给焦某的40000元工程款及东阿县建设局的竞标保证金10000元外,张伟携156500元潜逃,2010年7月27日下午6时以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伟失去联系,2010年7月30日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报案,东阿县公安局以张伟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上网追逃。2010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被告人张伟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干警抓获。2010年7月30日,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某1签订承包合同,王某1继续施工该工程,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某1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2010年6月24日,张伟冒用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名义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扩建工程承包合同,对开工、竣工时间、工程价款、承包内容、质量责任等进行了规定。2、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举报张伟诈骗工程款的报告证明,张伟以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7月21日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付张伟工程款180000元,7月27日张伟称钢网架已经制作完成,要求公司支付26500元货款,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货款电汇至张伟的银行账户,后张伟电话关机。7月30日,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东阿县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阿县支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电汇凭证证明,2010年7月21日,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电汇支付张伟工程款180000元;2010年7月27日,电汇支付张伟工程款26500元。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阿县支行府前街储蓄所卡通明细表证明,户名为张伟、帐号为62×××82的账户2010年7月21日交易180000元。5、取款凭单证明,张伟于2010年7月21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阿县支行取款60000元,在肥城市支行分两次取款110000元,在宁阳县支行取款9860元。2010年7月2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新世纪路分理处取款26495元。6、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业务开户/服务申请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明,张伟于2010年6月1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卡号62×××64。2010年7月27日转账存入26500元,对方账户名称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收条证明,2010年7月7日张伟付焦某工程款40000元;2010年6月15日,张伟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8、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副本复印件证明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9、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张伟既不是其公司员工,也不是公司项目经理,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施工工程与该公司无关。公司未给东阿国土资源局出具过收款收据,也未收到过该工程的承包费。10、张伟持有的向秦某、王某1等人出示的名片,自称系山东美达集团、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业务总经理。11、张伟提供的虚假的印有“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系其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之用。12、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张伟与其联系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接建工程时,无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张伟干完基础工程后,携工程款外逃。13、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0月15日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接分局大情报平台报警:九亭镇九新公路373号心依宾馆301房有逃犯张伟入住,民警即赶往将此人抓获。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伟的身份情况。15、工程承包合同、现金支票、收条证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某1签订承包合同及与王某1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雷某通过秦道霞认识的张伟,后把张伟介绍给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栾立臣,商洽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接建工程一事。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秦某与张伟是同学,2010年5月份张伟找到秦某说正在干钢架结构,让秦某帮忙联系工程,秦某就让秦道霞介绍张伟接了土管局的工程。张伟租赁秦某的房子住,最后一次和秦某电话联系是在7月25日,后一直关机。8月3日上午通过QQ联系了一次。秦某有两个网名,分别是“夏雨”“腊梅”。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王某1和张伟口头协商,张伟将和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接建工程转包给王某1,包死价550000元,包括土建、钢架结构全部的工程。2010年7月7日,张伟付给王某1工程款40000元,后经王某1多次催要,张伟以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后来就打不通电话了。2010年7月30日,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某1签订承包合同,王某1继续施工该工程,包括张伟已付给王某1的工程款40000元在内,王某1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结算完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4、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焦某是王某1的妻子,从2010年7月初即监工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接建工程,直到基础工程完工。张伟在2010年7月7日付给焦某40000元工程款。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张伟用的186××××4168的手机号码是王某2的,后来因欠费王某2就补办了卡自己用,没再给别人。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张伟以制作钢架的名义,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取206500元,后携款外逃。7、证人宫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张伟让宫某制作过东阿县土管局档案室扩建工程的标书,但从投标后就没再见过张伟,并且没有给张伟做工程预算。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0年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曾委托张伟参加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楼接建工程的招标,但没有委托他签订合同。王某3也不知道张伟施工了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档案楼接建工程。(三)鉴定结论聊城市公安局(聊)公(刑)鉴(文)字[2010]18号鉴定书证明,检材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3708810006402”印文和样本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伟的供述证明,2010年6月份,张伟以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身份竞标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接建档案室楼工程,但没有中标,后来通过秦某又揽下这个工程,与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又以总价550000元转包给王某1。张伟虚构购买钢架结构的事实,让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工程款206500元,除去支付的王某1的工程款和建设局的竞标保证金外,将余款挥霍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后携款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伟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实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伟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伟违法所得156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艳丽审 判 员  麻荣俊人民陪审员  卢 哲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