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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松良与胡齐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良,胡齐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王松良,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余红玲,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齐波,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翁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法定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良诉被告胡齐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良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